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820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宁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子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