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41号
原告:文某,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 谭逢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珍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