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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41号

文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文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41号

原告:文某,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  谭逢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珍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