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2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先锋村湖南天心环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家文,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杰,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建辉,女。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英才小区3片**栋***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主任。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傲霜,男。再审申请人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建辉、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舒志宏
代理
审判员 李隽明
代理
审判员 郑一兵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