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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985号

傅仰灿与张爱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当事人
傅仰灿;张爱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985号原告傅仰灿,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张爱莉,女,45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受理原告傅仰灿与被告张爱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傅仰灿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仰灿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仰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傅仰灿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庆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