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985号原告傅仰灿,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张爱莉,女,45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受理原告傅仰灿与被告张爱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傅仰灿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仰灿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仰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傅仰灿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庆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