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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386号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吴某某,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敖泽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