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世宦,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纪国,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龙,农民。
委托代理人:贺晓栋,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世宦因与上诉人杨振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世宦、上诉人杨振龙双方均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世宦、上诉人杨振龙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世宦、上诉人杨振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宋世宦、上诉人杨振龙各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路凤娟
审 判 员 李冠军
代理
审判员 于 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