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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431号

赵秀凤与黄镇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秀凤,黄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431号原告赵秀凤。被告黄镇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凤与被告黄镇清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成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盈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