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534号罪犯杨云良,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捕前住贵州省天柱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了(2010)西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云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云良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5日罪犯杨云良送我云南省景洪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3月24日调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云良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5月27日、2014年5月27日分别作出(2013)普中刑执字第638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云良共减刑1年零9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534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杨云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云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云良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杨云良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杨云良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云良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罪犯杨云良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家庭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渡马乡桥坪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云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杨云良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罪犯杨云良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云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天宏
审判员 张劲松
审判员 尚玉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