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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68号

杨道华与刁树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68号

原告:杨道华,男,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白。

委托代理人:胡昭银,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刁树齐,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华与被告刁树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刁树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道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柯润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成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