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姚会鲜,女,195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赵迎新,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金峰,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会鲜诉被告韩金峰肌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会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会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会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姚会鲜承担。
审 判 长 :刘伟国代
审判员 : 张 露代
审判员 : 陶 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江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