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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51号

姚会鲜与韩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20-06-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会鲜;韩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姚会鲜,女,195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赵迎新,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金峰,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会鲜诉被告韩金峰肌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会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会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会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姚会鲜承担。

审 判 长 :刘伟国代

审判员 : 张 露代

审判员 : 陶 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江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