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玉香约,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勐混镇。被执行人岩轰香,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傣族,农民,原住勐海县勐混镇,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关于申请执行人玉香约与被执行人岩轰香离婚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海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玉香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000.00元,被执行人岩轰香承担案件执行费125.00元,合计:15,125.0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岩轰香现在服刑期间,位于勐海县勐混镇曼赛村委会曼扁村民小组****砖混结构楼房**由被执行人的女儿玉康坎使用,被执行人岩轰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玉香约的财产折价款由被执行人岩轰香的女儿玉康坎来履行义务,玉康坎于2015年5月12日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岩温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光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