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贡井非执审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德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郑某某、万某某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贡桥人口征决(2014)第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协调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杨华
审 判 员 刘萍
人民陪审员 钟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