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83号
原告:甘某某,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被告:户某甲,男,2002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学生。
被告:户思寒,女,2007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85234027-5。
负责人:许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太林,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户某甲、户某乙、中国平安财产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甘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