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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受初字第16号

季学生、张家胜等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季学生;张家胜;唐述九;楼友德;曹信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浦受初字第16号起诉人季学生,男,193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起诉人张家胜,男,193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起诉人唐述九,男,192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起诉人楼友德,男,193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起诉人曹信章,男,192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收到起诉人季学生、张家胜、唐述九、楼友德、曹信章的行政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起诉人称,2015年1月26日,其依据《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信访复查复核〔2015〕00111号《信访不再受理告知书》,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核查程序。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启动核查程序。故起诉要求判决该委员会在15日之内启动核查程序。经审查,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的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鉴于起诉人要求行政机关依据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季学生、张家胜、唐述九、楼友德、曹信章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言耀强

审 判 员  郑 宇

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