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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45-2号

王某与钱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钱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45-2号

原告:王某,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谷成柱,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杨殿芝,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据(2015)龙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名下徽商银行蚌埠中荣支行存款250968.35元及存放于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车营运款193827.55元予以冻结。现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经审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已审结,被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王某的财产保全。

代理

审判员  蒲春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