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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345号

潘××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times,吴×&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潘××,农民。被告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恩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