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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执字第699号

马良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马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699号罪犯马良林,男,生于1985年3月23日,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昭阳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良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2年10月31日、2014年2月19日裁定,共对该犯减刑二年零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良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良林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马良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良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芝毅

审 判 员  李 燕

代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霍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