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66号
原告:陈启华,男,汉族,1947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胡昭银,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刁树齐,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华与被告刁树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启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刁树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启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柯润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成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