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638号罪犯赵香超,男,生于1992年7月30日,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香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香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香超的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赵香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香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芝毅
审 判 员 李 燕
代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霍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