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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370号

高建芳与王桂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建芳,王桂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高建芳。被告王桂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芳与被告王桂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芳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佟秀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