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高建芳。被告王桂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芳与被告王桂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芳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佟秀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