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68-2号
原告:崔绪粉,女,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刘瑾,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也,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张怀仓。系张也父亲。
被告:田中华,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灵诉保字第00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皖L×××××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也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田中华的皖LE15**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盛怀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