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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368-2号

崔绪粉与张也、田中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绪粉,张也,田中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68-2号

原告:崔绪粉,女,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刘瑾,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也,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张怀仓。系张也父亲。

被告:田中华,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灵诉保字第00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皖L×××××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也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田中华的皖LE15**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盛怀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