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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65号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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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65号

原告:程某,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

被告:��某,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正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