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65号
原告:程某,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
被告:��某,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正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智平 微信公众号“”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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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65号
原告:程某,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
被告:��某,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正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