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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二初字第00473号

张文华与张锋、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文华,张锋,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473号

原告:张文华,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锋,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华诉被告张锋、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彩先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栗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