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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209号

四得与杨建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四得;杨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四得,女,1970年7月5日出生,哈尼族,农民,身份证地址勐海县,现住勐腊县。被告杨建平,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勐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得诉被告杨建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得于2015年5月21日以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四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得、大嘎、大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得负担。

审判员 阿 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焕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