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辛某某,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虹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立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