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本营,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董苏波,男,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庞小杰,女,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经对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黄(2014)0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具体行为所确立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黄(2014)0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张瑞忠
审判员 刘凤国
审判员 冯丽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