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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39号

吴士久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士久,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39号

原告:吴士久,男,194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李斌,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士久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士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士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士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吴士久负担。

审判员  马利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频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