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39号
原告:吴士久,男,194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李斌,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士久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士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士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士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吴士久负担。
审判员 马利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频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