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471号
原告:张文华,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锋,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华诉被告张锋、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彩先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栗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