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第247号原告张守臣,男,4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宋峰,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臣与被告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大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