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705号罪犯陈家乐,男,生于1992年10月21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昭阳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受过警告处罚一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家乐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家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芝毅
审 判 员 李 燕
代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霍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