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徐某,女,27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纪某,男,28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雪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