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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芝执字第1577号

孙文船与烟台市鑫河乳业有限公司买卖牛奶欠款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9)芝执字第157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文船与被执行人烟台市鑫河乳业有限公司买卖牛奶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烟台市鑫河乳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