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二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四强,男,1977年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印兰,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上诉人白四强与被上诉人王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王玉兰于2014年11月6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4145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白四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白四强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四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7元,由上诉人白四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高纪平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