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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非审字第00087号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建根、余静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建根,余静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非审字第00087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吴继梅,主任。

被执行人:刘建根,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余静,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5)第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5)第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5)第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5)第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许立安

审判员  雷建银

审判员  吴连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