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非审字第00087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吴继梅,主任。
被执行人:刘建根,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余静,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5)第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5)第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5)第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5)第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许立安
审判员 雷建银
审判员 吴连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