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西环路83号翠洲嘉园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慧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慧,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刘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淑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