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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刑执减字第614号

对王梦远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王梦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614号罪犯王梦远,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0日作出(1996)鹤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梦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5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06年12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4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梦远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梦远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梦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王 娜

审判员  陈 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