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466号原告高居芳,男,生于1962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满坪镇朵堡村六社。被告关四十七,男,生于1983年8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古鄯镇尖岭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居芳诉被告关四十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居芳承担。
审判员 黄学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冶生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