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6号。法定代表人沈学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琳,该公司职员。被告权永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权永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莫荻本案所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