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27-1号原告北京中企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11号院3号楼一层152室,组织机构代码:73765125-4.法定代表人卢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士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企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士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张士耀在保定中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山东省乐陵市开元东路北侧66%股权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在保定中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山东省乐陵市开元东路北侧的被告张士耀66%的股权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冻结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戎福友
审判员 石冲屹
审判员 刘亚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