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791-2号申请执行人陈长计。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端书。申请执行人陈长计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217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方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