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933号原告郑钱松,男,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朱振标,男,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颜翠美,女,汉族,居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钱松与被告朱振标、颜翠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钱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钱松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虹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