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821号罪犯赵永辉,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梅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永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赵永辉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永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关毅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