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493号
原告:陈某,女。
被告: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田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英琪
陈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493号
原告:陈某,女。
被告: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田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