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赵宗芝。被告赵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芝与被告赵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宗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宗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利波 来源:
赵宗芝与赵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赵宗芝。被告赵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芝与被告赵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宗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宗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利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