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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651号

赵宗芝与赵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宗芝,赵建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赵宗芝。被告赵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芝与被告赵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宗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宗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利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