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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268号

鲍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鲍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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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268号

原告:鲍��,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某某,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友林,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烔炀工作站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

审判员  吴晓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士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