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魏珂。被告武军利。被告翟章旗,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矿建生活区,身份证号132202197910232035。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珂与被告武军利、翟章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军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的存款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3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魏珂申请财产保全和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原告魏珂向本院提供的30,000元保证金;
二、冻结被告武军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解涛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