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法定代表人何贵,区长。委托代理人呙晓东,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寿萍,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江北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寿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69号案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江朝丽
审 判 员 王大伟
代理
审判员 王一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