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刘某某,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元吉村一屯。
被告:任某某,女,1989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辛国义陪审员 :刘占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徐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