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35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原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冯雪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永根,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0587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吴永根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05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毅
审判员徐剑明
审判员李铭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江溶
审判长 王伟毅
审判员 王伟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