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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01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与诸贤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诸贤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01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赖志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诸贤新,男,汉族,1953年8月1日生,户籍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302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与诸贤新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毅

审判员徐剑明

审判员李铭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江溶

审判长  王伟毅

审判员  王伟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